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三部刑诉〔2020〕619号
被告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男,1978年1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81978********,汉族,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蔡县**乡**村委**庄,在京无固定住所。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9日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3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9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9年11月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20年8月1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甲于2020年10月8日12时许,在北京市昌平区**镇**村**市场集市内,窃取被害人侯某某(女)随身携带的苹果牌IphoneX型手机一部。经认定,被盗手机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2880元。
被告人杨某甲行窃后被被害人当场发现,后被群众控制,民警到达现场后将被告人杨某甲查获。被盗手机已经由被告人杨某甲退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的前科及身份证明材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李某某、芦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侯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北京市昌平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执法录像;8.其它证明材料:110接处警记录、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破案报告,询问通知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法律手续。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甲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盗物品已经由被告人杨某甲退还给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罗秋仙
检察官助理:杜春阳
2020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含光盘七张。本院讯问笔录一份。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