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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盗窃案)_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江检诉刑诉〔2020〕1037号

被告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女,1978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11978********,汉族,高中文化,劳务人员,出生地江苏省南京市,住南京市江宁区**公寓******室(户籍所在地:南京市江宁区**街道**社区****号)。被告人杨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甲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杨某甲多次至南京市江宁区**路**中学西侧的**市场**号摊位,趁无人之际实施盗窃,窃得被害人赵某某的多肉花卉。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3月26日,被告人杨某甲窃得多肉花卉4盆。

2.2020年3月29日,被告人杨某甲窃得多肉花卉6盆。

3.2020年4月1日,被告人杨某甲窃得多肉花卉6盆。

4.2020年4月5日,被告人杨某甲盗窃多肉花卉9盆时,因被人发现未得逞。

2020年4月5日,被告人杨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第一、二、三笔犯罪事实。被盗22盆多肉花卉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赵某某。被告人杨某甲已赔偿被害人赵某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及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3.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检查笔录、搜查笔录及证人张某某、被害人赵某某、被告人杨某甲的辨认笔录;

6.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调取的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在实施部分盗窃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  耀

检察官助理:余义丰

2020年11月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1张;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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