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滨检一部刑诉〔2020〕546号
被告人杨某甲,曾用名相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811993********,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户籍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讷河市**镇**村**组,住址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30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9日至2019年9月14日间的一天上午,被告人杨某甲在天津市滨海高新区**产业基地**座宿舍区,从231宿舍门框上摸取门钥匙,用钥匙打开宿舍门,从该宿舍内盗窃被害人王某甲的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杨某甲将盗窃所得电脑非法出售给他人,获利340元人民币。经鉴定,上述被盗联想笔记本电脑价值1810元人民币。本案审查起诉期间,杨某甲赔偿了被害人王某甲2500元人民币,取得其谅解。
2、2019年9月15日8时许,被告人杨某甲在**产业基地**座宿舍区,从宿舍一楼123宿舍门口暖气片上盗窃被害人张某某白色运动鞋一双,并穿在自己脚上。之后杨某甲在该宿舍楼内继续寻找作案目标,并以摸取宿舍门框上钥匙打开宿舍门的方式连续盗窃428宿舍及433宿舍内财物。从428宿舍内盗窃被害人朱某某的现金168元人民币,被害人王某乙的OPPO R9m手机一部;从433宿舍盗窃被害人王某丙的黑色双肩包一个,背包内有索尼笔记本电脑一台、黑色皮夹克一件、白色充电宝一个。后杨某甲携带赃款赃物到案发地附近的佳海柒柒网吧上网,并使用赃款消费65元。
当日下午被告人杨某甲被查获归案,赃物及赃款103元均被当场起获并已发还被害人。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经鉴定,上述被盗双肩背包价值10元、索尼笔记本电脑价值900元、OPPO R9m手机价值230元、充电宝价值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谅解书及被盗笔记本电脑、手机、背包等书证、物证。
2、证人杨某乙的证言。
3、王某乙、王某甲等被害人的陈述。
4、现场勘验、搜查等笔录。
5、案发宿舍区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6、被盗财物价格评估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7、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甲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拘役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国付
检察官助理:元世臣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其住所取保候审,电话:13147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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