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利检检二刑诉〔2019〕466号
被告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623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利辛县,住利辛县西潘楼镇**村**户。杨某甲因盗窃于2019年7月4日被利辛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利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杨某甲到利辛县城关镇泰鑫路欣城一品小区6栋楼下,盗窃被害人王某甲的一辆红色速派奇牌电动车,并将该电动车更换锁门供自己使用;同日3时许,杨某甲又到利辛县城关镇天润多超市门口将被害人孙某某的一辆蓝色爱玛牌电动车推到利辛县城关镇皖北商贸城内藏匿起来,后被受害人孙某某找到。2019年7月10日,经物价鉴定,该两辆被盗电动车价值共374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2.证人李某某、王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甲、孙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检飞
2019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被羁押于亳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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