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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盗窃案)_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一部刑诉〔2020〕263号

被告人杨某甲,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4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山东省成武县**镇**村**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0日11时许,被告人杨某甲在成武县**镇二春罐子汤馆内,盗走段某某的华为P40PRO手机一部。经价格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5605元。案发后被告人杨某甲主动到案并退还被盗手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发破案经过、刑事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乙、郭**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成武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验笔录:成武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等;7.辨认笔录:郭**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对其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堂军

2020年12月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成武县**镇**村**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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