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杨某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4日10时许,被告人杨某甲去到本区大学城广东工业大学教学区教2栋楼下,盗走被害人叶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自行车一辆。
2019年3月30日16时许,被告人杨某甲去到本区大学城广州大学菊苑2栋一楼架空层,盗走被害人许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自行车一辆。
2019年4月29日12时许,被告人杨某甲去到本区大学城广州大学城地铁南站D出口,通过撬锁的方式盗走被害人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自行车一辆。
2019年5月16日10时许,被告人杨某甲去到本区大学城广东工业大学实验4号楼楼下,盗走被害人腾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自行车一辆。事后,被告人杨某甲销赃得款人民币300元。
2019年5月29日,被告人杨某甲在本区广州大学城广州大学生活区附近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金丹
2019年9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10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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