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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盗窃案)_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诉刑诉〔2020〕723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32002********,苗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苏州市相城区**镇**新村**号(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屏边苗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号)。被告人杨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由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本院于同年11月16日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甲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至10月,被告人杨某甲在苏州市相城区实施盗窃二次,窃得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784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20 年7 月7 日凌晨,被告人杨某甲至苏州市相城区**镇**路**手机店,采用撬开防盗窗爬入店内的方式,窃得被害人邓某某价值人民币3089 元的OPPO牌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2868 元的VIVO 牌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1683 元的华为牌手机1部。后杨某甲将3部手机销赃给一手机店,所得赃款用于购买红米牌手机1部及其他个人消费。后公安机关将该红米牌手机扣押。                 

2.2020 年10 月27 日下午,被告人杨某甲在取保候审期间,又在苏州市相城区**街道**公寓**幢**室内,趁室友被害人彭某某睡觉之机,窃得彭某某价值人民币200 元的蓝色VIVO 牌手机1部。后民警在杨某甲身上搜到该手机并发还给彭某某。

被告人杨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包装盒照片、进货单据凭证、淘宝订单记录等书证;

2.证人潘某某、余某某、杨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邓某某、彭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苏州市相城区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7.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杨某甲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陆梅英

检察官助理:何  乐

                              2020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暂住地。

2.案卷材料及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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