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甲盗窃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2310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411995********,土家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5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16时许,被告人杨某甲至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中心围*巷*号一楼,将被害人匡某某停放在此处的黑色电动自行车偷走,随后将该车以130元卖给一路人。

2020年5月17日0时许,杨某甲至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坪岗**果园店,将被害人杨某乙放在店内收银钱箱里的现金人民币250元偷走。

2020年6月9日18时许,杨某甲至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坂雪岗大道与环城路交汇处的“**中心”楼下,将被害人孙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粉色美豹牌电动自行车偷走。经鉴定,孙某某被盗窃的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662.5元。

2020年6月10日,杨某甲被抓获归案,民警在其住处楼下找到孙某某被盗电动自行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立案文书、被告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监控录像截图、被告人指认现场照片、提取、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物证照片;2、被害人匡某某、杨某乙、孙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等;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现场附近监控录像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杨某甲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静

(院印)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及《量刑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