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甲盗窃案)_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二部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男性,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11993********,纳西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住云南省丽江市玉龙纳西族自治县*****村委会*******号,农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玉龙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0日,我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甲想砍栎柴拟作家用,在未办理合法手续情况下,于2020年4月6日,携带工具擅自到玉龙县**乡**村委会的国有林区“***”(当地地名),使用油锯捡砍了之前被人伐倒的2棵栎树,并造材成50-80cm不等的柴火筒,之后又在旁边砍伐了一棵栎树,同样造材成50-80cm不等的柴火筒,并将柴火筒滚到路边。次日,被告人杨某甲将其所砍伐的栎树柴火筒用其拖拉机拉回家中堆放在门口。之后其亲戚肖某某向其索要柴火,其就将柴火送给肖某某。2020年4月9日凌晨,肖某某在运输柴火时被**乡政府工作人员查获。经丽江丽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杨某甲盗窃林木案涉案栎树总木材材积为7.612立方米,总经济价值为3806元,其中盗伐的栎树立木材积(蓄积)为1.0359立方米,折合栎树木材材积为0.466立方米,经济价值为233元,盗窃的栎树立木材积(蓄积)为15.88立方米,折合栎树木材材积为7.146立方米,经济价值为3573元。盗伐现场及盗窃现场均位于玉龙县***乡**村委会**林班**小班内,地类为乔木林,森林类别为重点公益林,土地权属为国有林地,林种为水源涵养林。事后被告人杨某甲在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接处警登记表、受立案文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户口证明、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法律手续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明、鉴定文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国有林区捡砍他人伐倒的树木并窃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在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和特强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住玉龙县***乡***村委会***组***号,联系电话:1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