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狮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均为福建省惠安县,现住惠安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石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石狮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26日至2020年1月9日)。因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月3日至2020年2月3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初的一天23时许,被告人杨某甲在石狮市**路**号****便利店,打开收银台柜子,盗走被害人谭某某放在里面的现金人民币40元;
2.2019年8月中旬的一天15时许,被告人杨某甲在石狮市**路**号***装备店内,盗走被害人许某某放在桌子上的现金人民币30元。
3.2019年8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杨某甲在石狮市**镇**路**号***二楼房间内,溜门入户,盗走被害人盛某某的钱包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650元及身份证、银行卡)。
被告人杨某甲于2019年8月29日2时许在石狮市凤里街道**路被公安人员抓获。经鉴定,被告人杨某甲患有精神分裂症,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案发后,上述赃款均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工作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盛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厦门市仙岳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扣押笔录:被告人杨某甲的辨认笔录;石狮市公安局制作的勘验检查、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非法占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民财物,且有入户盗窃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作案时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至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狮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龚凉凉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及补充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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