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仓检一部刑诉〔2020〕366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8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无固定职业,出生地云南省彝良县,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乡**村**组**号,现无固定居所。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中旬,被告人杨某甲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镇**村**号拆迁房内,使用随身携带的老虎钳、螺丝刀窃走被害人吴某甲拆迁房墙内电线。随后被告人杨某甲以人民币360元的价格将电线卖与路边收购废品人员,所得赃款用于挥霍。
2、2020年7月下旬,被告人杨某甲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镇**村**号拆迁房内,使用随身携带的老虎钳、螺丝刀窃走被害人吴某乙拆迁房墙内电线。随后被告人杨某甲以人民币420元的价格将电线卖与路边收购废品人员,所得赃款用于挥霍。
3、2020年8月初,被告人杨某甲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镇**村**号拆迁房内,使用随身携带的老虎钳、螺丝刀窃走被害人杨某乙拆迁房墙内电线。随后被告人杨某甲以人民币480元的价格将电线卖与路边收购废品人员,所得赃款用于挥霍。
4、2020年8月15晚22时许,被告人杨某甲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镇**村**号拆迁房内,使用随身携带的老虎钳、螺丝刀窃走被害人吴某丙拆迁房墙内电线。被告人杨某甲准备离开村庄途中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电线(照片);
2.书证:提取笔录、户籍资料;
3.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甲、吴某乙、杨某乙、吴某丙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7.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燕
2020年12月4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现居住地。
2.案卷证据和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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