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合检刑诉〔2020〕Z594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6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重庆市合川区**街**楼**号**单元**(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2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16时许,被告人杨某甲去至重庆市合川区青龙街涪江一桥下人行道处,见此处停放一辆红色世纪雄风牌二轮电动车,意图据为己有。遂上前用自己的电动车钥匙将该车启动后,将杨某乙停放此处的这辆电动车骑走。经重庆市合川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322元。
被告人杨某甲于2020年6月18日被合川区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民警已将被盗电动车追回并予以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被盗电动车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等;
2.被害人陈述:杨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5.勘验、辨认、检查、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量刑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喻世成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甲监视居住于重庆市合川区**街道**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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