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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盗窃案)_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0〕942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20881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于吉林省洮南市,住吉林省洮南市**乡**村**屯。被告人杨某甲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3月23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杨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释放。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杨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至10月12日,被告人杨某甲在本市鼓楼区两次盗窃他人手机,共价值人民币1180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4月1日17时许,被告人杨某甲在本市鼓楼区狮子桥狮子楼酒店内,盗窃该酒店所有的荣耀牌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50元)。2020年4月2日,被告人杨某甲因此次盗窃,在本市韶山路246号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同日被采取取保候审刑事强制措施。

2.2020年10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杨某甲在本市鼓楼区四季养生馆内,盗窃被害人唐某某小米牌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30元)。

 2020年10月14日,被告人杨某甲在本市玄武区东方城100号附近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两次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上述两部手机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分别发还被害人及被害单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发经过、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摄影照片、发票等书证;

2.证人倪某某、被害单位员工杨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6.南京市鼓楼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品

检察官助理:李毅浩

2020年11月24日

附:

1.​ 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方式:1305766****);

2.​ 量刑建议书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附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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