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Z312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71993********,苗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绥宁县**乡**村**组3-24,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小区**栋**室。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蚌埠市公安局交通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1日被蚌埠市公安局交通分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7199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物流公司司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绥宁县**乡**村**组2-12,住广东省东莞市**街道**路**号**栋**房。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蚌埠市公安局交通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1日被蚌埠市公安局交通分局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横县**镇**号,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路**栋**号铺。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8月6日被蚌埠市公安局交通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1日被蚌埠市公安局交通分局逮捕。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何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初,被告人杨某甲通过传授“跑码套现”的方法将被告人杨某乙发展为其下线,并允诺给杨某乙套现金额7%的好处费。同年5月至8月,被告人杨某乙驾驶其白色现代ix35越野车,伙同被告人杨某甲先后至广东省东莞市、清远市、佛山市、深圳市及四川省成都市×ד跑码套现”。在此期间,被告人杨某甲找到三十余张商店收款二维码,被告人杨某乙找到三十余张商店收款二维码,并将这些二维码提供至其上线杨某甲处。被告人杨某乙通过其支付宝(账号176********)向杨某甲支付宝(账号元。被告人杨某甲通过其支付宝(账号189********)向其上线唐某某(在逃)支付宝(账号1552601****)转账诈骗赃款516125元。
2020年5月23日,被告人杨某乙至广东省清远市被告人何某某经营的自强便利店内,以套现为由借用商店收款二维码,并允诺给何某某3%的好处费。被告人何某某为非法获利,将其自强便利店“农行扫码付”“收钱吧”收款二维码多次提供给被告人杨某乙处,帮助诈骗团伙提供资金结算渠道,并通过其名下平安银行绑定的支付宝(账号186********,昵称“后知后觉”)将诈骗赃款转至杨某乙支付宝账号,合计165565元。被告人杨某乙通过其支付宝(账号176********)扫码支付、口令红包等方式将该笔赃款转至被告人杨某甲提供的上线诈骗嫌疑人收款账户中。
2020年5月25日17时许,诈骗嫌疑人通过盗取黄某某QQ好友的QQ账号,以其朋友受伤住院急需用钱为由,冒充黄某某好友,骗得黄某某信任,后黄某某通过微信扫码转账的方式向嫌疑人发送的收款二维码(清远自强便利店)支付3800元。该资金进入被告人何某某的农业银行卡特约商户(113443012089251)后,由何某某通过微信将该资金转入被告人杨某乙176********的支付宝账户内,杨某乙再通过支付宝转账的形式将该资金转给上线。
被告人杨某甲、何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何某某银行卡开户信息、何某某自强便利店交易流水、情况说明及银行转账记录等;
2.搜查笔录(附扣押清单)、辨认笔录、杨某乙指认手机及手机截图照片等;
3.证人黄某某、谭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何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款而予以掩饰、隐瞒,情节严重,其三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其三人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杨某甲、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超
检察官助理:李浩
2020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何某某现羁押于蚌埠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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