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覃检一部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8021989********,汉族,小学文化,住广西贵港市覃塘区**镇**村**屯**号。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0年1月26日被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0年6月11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21日被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再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8月13日被广西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于2018年9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8日被贵港市公安局覃塘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8021992********,汉族,初中文化,住广西贵港市覃塘区**镇**村**屯**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月6日被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又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0月18日被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8日被贵港市公安局覃塘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覃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窜到贵港市覃塘区**镇**村**屯甘某某家的养猪场内,将7头小猪仔盗走。同月24日晚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将盗得的7偷小猪仔还给了被害人。经鉴定,被盗的7头小猪仔价值人民币3240元。
2020年11月18日,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害人甘某某对二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6.现场勘验笔录;7.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他们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蒙列群
检察官助理:李丹丹
2020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住贵港市**镇**村**屯**号,联系电话:1881588****;被告人杨某乙住贵港市**镇**村**屯**号,联系电话:188154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 量刑建议书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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