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汉族,生于1970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228231970********,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华池县,住华池县**镇**村**号,陕西省延安市**区**劳务有限公司派遣至长庆油田第十采油厂**作业区里**井区元**拉油点看井工,无党派,无前科。2019年8月31日因涉职务侵占罪被庆阳市公安局长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25日,经庆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12月25日,经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两个月。
被告人杨某甲,男,汉族,生于1989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228231989********,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华池县,住华池县**乡**村**号,农民,无党派,无前科。2019年9月1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庆阳市公安局长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25日,经庆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12月25日,经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两个月。
被告人米某某,曾用名米某甲,男,汉族,生于1983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228231983********,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华池县,住华池县**乡**村**号,农民,无党派,无前科。2019年9月1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庆阳市公安局长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25日,经庆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12月25日,经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两个月。
被告人杨某乙,男,汉族,生于1983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228231983********,文盲,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华池县,住华池县**乡**村**号,农民,无党派、无前科。同年9月30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30日投案自首,次日被逮捕;2020年1月16日被庆阳市公安局长庆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田某某,男,汉族,生于1970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228211970********,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区,住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区**单元**室,长庆油田第十采油厂**作业区合同化工人。2019年9月6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庆阳市公安局长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25日,经庆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12月25日,经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两个月。
被告人晏某某,男,汉族,生于1985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228231985********,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华池县,现住华池县**镇**街**号,华池县**乡政府干部,2018年12月离岗创业,无党派,无前科。2019年9月30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31日被抓获归案,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贺某某,男,汉族,生于1978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228231978********,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华池县,现住华池县**乡**号**室,华池县**学区教师,2018年11月离岗停薪留职,无党派, 2014年10月14日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华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2019年9月30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31日投案,同日被逮捕;2020年1月17日被庆阳市公安局长庆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丙,男,生于1964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22823196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华池县,住华池县**乡**村**号,农民,无党派,无前科。2019年9月1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庆阳市公安局长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2020年1月14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庆阳市公安局长庆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丁,男,生于1970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228231970********,汉族,半文盲,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华池县,住华池县**乡**村**号,农民,无党派,无前科。2019年9月1日被庆阳市公安局长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2020年1月14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庆阳市公安局长庆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男,生于1961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228231966********,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华池县,住华池县**乡**村**号,农民,无党派,无前科。2019年9月18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庆阳市公安局长庆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戊,男,生于1966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22823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华池县,住华池县**乡**村**号,农民,无党派,无前科。2019年10月9日向庆阳市公安局长庆分局投案自首,2020年1月14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庆阳市公安局长庆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长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米某某、贺某某、晏某某、杨某甲、孙某某、田某某、杨某丙、杨某丁、陈某甲、杨某戊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2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杨某甲和元城作业区元**拉油点工人孙某某商量在站上盗油,每装一袋原油给孙某某30元钱,孙某某同意后。杨某甲联系杨某乙、米某某、何某某经预谋后,携带塑料管子驾车来到作案现场,杨某甲又联系住在附近的杨某丙、杨某丁、陈某甲、杨某戊四人来到**拉油点在加热炉处盗窃原油。杨某甲把管子接到加热锅炉的出油口,另一头拉到30米外,米某某放哨,孙某某打开阀门,其他人装袋子,共盗装原油40袋。杨某甲、何某某分别驾驶墨绿色三菱越野车将原油拉走,中途何某某电话联系贺某某将原油拉至华池县乔川乡**村村附近邓某某的收油点出售。盗窃原油2.4吨,除去含水纯油1.06 吨,价值3155.6元。获得赃款4400元,孙某某分得赃款1200元,杨某丙、杨某丁、陈某甲、杨某戊各分得赃款300元,杨某甲、米某某、杨某乙、何某某各分得赃款500元。
2、上次作案后第二天,即2017年12月23日前后的一天晚上,杨某甲、米某某、杨某乙、何某某、孙某某经预谋后携带作案工具,杨某甲联系杨某丙、杨某丁、陈某甲、杨某戊到**拉油点加热炉处,采取与上次同样的方法盗窃原油30袋。后由何某某、杨某甲驾驶墨绿色三菱越野车拉走,何某某电话联系贺某某将原油拉至华池县乔川乡**村村附近邓某某的收油点出售。盗窃原油1.8吨,除去含水纯油0.8 吨,价值2381.6元。获赃款3300元。孙某某分得赃款900元,杨某丙、杨某丁、陈某甲、杨某戊各分得赃款300元,杨某甲、米某某、杨某乙、何某某各分得赃款400元。
3、2018年1月24日,长庆油田第十采油厂原**作业区元**拉油点移交给元城作业区里**井区管理,被告人孙某某与陈某乙在元**拉油点上班。杨某甲、杨某乙、米某某、何某某等人觉得从加热炉出油口处盗窃袋子油数量太少,便向孙某某、陈某乙提出在元**拉油点储油罐中盗窃原油,但因存放原油的储油罐底部有明水,便商议每次等作业区配属罐车到元**拉油点装完油以后再盗窃原油,二人同意后。何某某联系贺某某商议找车到元**拉油点储油罐内盗窃原油,贺某某说其停放在**镇街道的红色凯马农用车(背铁罐4 吨)坏了,给人抵押了停车费,同意让何某某联系的修去。并提出要将所盗原油不管含水多少以每吨2000元拉至华池县**乡**村附近的收油点出售,何某某等人表示同意。何某某、杨某甲、杨某乙、米某某出了3000元停车费,卖了一台新机器,花去1500元修理费在惠某某的修理厂将车修好后,与2018年1月30日前后的一天晚上,孙某某、陈某乙通过瞒报产量的方式将原油积攒够一车后便通知杨某甲等人到元**拉油点盗油,由何某某驾驶红色凯马农用车与杨某甲、米某某到元**拉油点,杨某甲事先关闭拉油点院内的摄像头电源,后驾驶白色轿车在**路口放哨,陈某乙放弃管护职责到附近商店打麻将,何某某将红色凯马农用车停放至储油罐出油口下,何某某、杨某甲、米某某等人上到红色凯马农用车铁罐顶部,将PVC管子接到出油口上,孙某某打开阀门开始装油,装满后由何某某驾驶红色凯马农用车联系贺某某将所盗原油拉至**村收油点出售。装油期间,杨某丙、杨某丁、杨某戊、陈某甲发现杨某甲等人在元**拉油点储油罐中盗窃原油,便将在**路口处放哨的杨某甲拦住,威胁其如果不给钱就举报,杨某甲害怕被举报便提出每次到元**拉油点盗油前会事先告知杨某丙、杨某丁等人,如果四人出来在附近放哨,每次给300元,不出来放哨每次给100元,杨某丙、杨某丁、杨某戊、陈某甲表示同意。此次盗窃原油4吨,除去含水纯油3吨,价值9564元。获赃款8400元,孙某某、陈某乙各分得赃款500元,何某某分得赃款2200元,杨某甲、杨某乙、米某某各分得赃款1600元,杨某丙、杨某丁、杨某戊、陈某甲各100元。
4、2018年2月3日前后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某甲与孙某某联系好后,孙某某当晚回自己家吃饭,米某某驾驶自己的猎豹车在**村沟口放哨,杨某甲驾驶自己的车在山上放哨,杨某甲联系何某某驾驶红色凯马农用车到元**拉油点盗油,何某某将车停到储油罐出油口下,与杨某甲接上管子,杨某甲打开阀门装油,装满后,何某某驾车拉杨某甲并电话联系贺某某将所盗原油拉至**村收油点出售。盗窃原油4吨,除去含水纯油2.9吨,价值9338元。获赃款8000元。孙某某、陈某乙各分得赃款500元,何某某分得赃款2200元,杨某甲、杨某乙、米某某各分得赃款1600元,杨某丙、杨某丁、杨某戊、陈某甲各100元。
5、2018年2月15日前后的一天下午,陈某乙轮休,里**井区指派郑某某与孙某某看护元**拉油点。大年三十晚上,孙某某将郑某某叫到自己家里吃饭,同时通知杨某甲等人到拉油点储油罐盗窃原油。杨某甲在前面放哨并让何某某驾驶红色凯马农用车和杨某甲到元**拉油点储油罐盗窃原油,米某某驾车在路口放哨,杨某甲将摄像头关闭后打开大门,何某某将车开到储油罐出油口下,杨某甲打开阀门装原油。装满后,何某某驾车乘坐杨某甲离开,途中何某某电话联系贺某某,贺某某让邓某某在**村放哨,后将所盗原油拉到**村邓某某收油点销售。盗窃原油4吨,除去含水纯油2.6吨,价值8091.2元,获得赃款8700元。孙某某分得赃款1200元,何某某分得赃款2400元,杨某甲、杨某乙、米某某各分得赃款1700元。
6、2018年2月17日前后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杨某甲与孙某某联系后,孙某某带郑某某到其姑父家里吃饭。杨某甲便联系杨某甲、米某某由何某某驾驶红色凯马农用车到元**拉油点储油罐采用同样的方式盗窃原油,由何某某联系贺某某将所盗原油拉至**村邓某某收油点销售。此次盗窃原油4吨,除去含水纯油2.7吨,价值8402.4元。获赃款8500元,孙某某分得赃款1200元,何某某分得赃款2200元,杨某甲、杨某乙、米某某各分得赃款1700元。
7、2018年2月22日,里**井区安排被告人田某某与孙某某看护元**拉油点。3月初,晏某某与杨某甲商量要参加一起盗油。杨某甲与杨某甲、米某某同意后,与孙某某商议盗窃原油的事情,承诺每次盗油后给孙某某2000元,孙某某同意后就多次向田某某提出伙同附近农民盗窃原油,田某某表示同意。同时,晏某某找到贺某某商议租车盗油,贺某某与邓某某商量后用其**村收油点背铁罐6 吨的红色翻斗车盗窃原油,租车费每次1000元,司机由收油点指派,每次给司机500元,并且要将所盗原油拉至华池县乔川乡**村村附近的收油点出售,晏某某等人表示同意。2018年3月13日前后的一天晚上,晏某某联系贺某某让收油点派司机驾驶红色翻斗车到元**拉油点盗油,孙某某事先关闭拉油点摄像头,田某某放弃管护职责叫配属皮卡车司机到外面巡线,杨某甲让司机将红色翻斗车停放至储油罐放油口后和司机上到红色翻斗车铁罐顶部,将PVC管子接到储油罐放油口,孙某某打开阀门开始装油,晏某某、米某某、杨某甲分别驾车在附近路口放哨。杨某丙、杨某丁、杨某戊、陈某甲四人经商议觉得不出来放哨每次给100元太少,便等杨某甲等人将原油装满后准备开车离开时用锁链锁住大门,并向杨某甲等人提出给的钱太少,要求出来放哨给300元,不出来放哨最少给200元,否则就举报,后杨某甲答应给钱后杨某丙、杨某丁等人打开锁链放行,收油点司机驾驶红色翻斗车离开,拉至邓某某**村收油点出售。此次盗窃原油6吨,除去含水纯油4.2吨,价值12331.2元。获赃款14000元,事后孙某某、田某某各分得赃款1000元;租车费1000元,司机500元,晏某某、杨某甲、杨某乙、米某某各分得赃款2300元,杨某丙、杨某丁、杨某戊、陈某甲各分得赃款300元。
8、2018年3月17日前后的一天晚上,杨某甲开车拉米某某到**村路口让米某某放哨、晏某某开自己的黑色广本拉杨某甲在**村路口放哨,杨某甲叫上陈某甲放哨,驾车带领收油点的司机驾驶红色翻斗车到元**拉油点伙同孙某某、田某某采用与上次同样的方法盗窃储油罐内原油,由晏某某负责押车联系贺某某将油拉至邓某某**村收油点出售。盗窃原油6吨,除去含水纯油4.7吨,价值13747.5元。获赃款14000元,孙某某、田某某各分得赃款1000元;租车费1000元,司机500元,陈某甲分得赃款300元,晏某某、杨某甲、杨某乙、米某某各分得赃款2400元,杨某丙、杨某丁、杨某戊各分得赃款200元。
9、2018年3月21日前后的一天晚上,晏某某联系贺某某由油点派司机驾驶红色翻斗车,米某某、杨某甲、杨某丁放哨,杨某甲和司机到元**拉油点伙同孙某某、田某某采用同样的方法盗窃储油罐内原油,由晏某某押车联系贺某某将油拉至邓某某**村收油点出售。盗窃原油6吨,除去含水纯油3.9吨,价值11407.5元。获赃款14000元,孙某某、田某某各分得赃款1000元;租车费1000元,司机500元,杨某丁分得赃款300元,晏某某、杨某甲、杨某乙、米某某各分得赃款2400元,杨某丙、陈某甲、杨某戊各分得赃款200元。
10、2018年4月12日后的一天晚上,田某某休假回来后,孙某某说要装的卖油,田某某便巡线去了。杨某甲让晏某某联系贺某某由**村收油点的司机驾驶红色翻斗车到元**拉油点盗窃原油,米某某、杨某甲放哨,伙同孙某某采用同样的方法盗窃原油拉至**村收油点出售。盗窃原油6吨,除去含水纯油3.8吨,价值11495元。获赃款14000元,孙某某、田某某各分得赃款1000元;租车费1000元,司机500元,晏某某、杨某甲、杨某乙、米某某各分得赃款2400元,杨某丙、杨某丁、陈某甲、杨某戊各分得赃款200元。
11、2018年4月16日前后的一天晚上,孙某某给田某某说杨某甲他们要上来装油,田某某便叫上配属的皮卡车巡线去了。杨某甲、晏某某、米某某、杨某乙联系后,由贺某某联系收油点的司机驾驶红色翻斗车,杨某甲叫杨某丙参与放哨,到元**拉油点伙同孙某某采用同样的方法盗窃拉油点储油罐内原油,盗窃原油6吨,除去含水纯油4.7吨,价值14217.5元。作案后由司机将所盗原油拉至**村收油点出售,获赃款13000元,孙某某、田某某各分得赃款1000元;租车费1000元,司机500元,杨某丙分得赃款300元,晏某某、杨某甲、杨某乙、米某某各分得赃款2100元,杨某丁、陈某甲、杨某戊各分得赃款200元。
12、2018年4月下旬的一天晚上,晏某某联系贺某某由收油点的司机驾驶红色翻斗车,杨某甲、晏某某、米某某、杨某乙到元**拉油点伙同孙某某、田某某采用同样的方法盗窃拉油点储油罐内原油,杨某甲叫陈某甲放哨。盗窃原油6吨,除去含水纯油3.6吨,价值11192.4元。作案后由司机将所盗原油拉至邓某某**村收油点出售,获赃款12800元,孙某某、田某某各分得赃款1000元;租车费1000元,司机500元,陈某甲分得赃款300元,杨某甲、晏某某、杨某乙、米某某各分得赃款2100元,杨某丙、杨某丁、杨某戊各分得赃款200元。
13、2018年5月12日田某某休假满回来上班后的一天晚上,杨某甲、晏某某、米某某、杨某乙、杨某丁预谋后,杨某甲叫杨某丁参与放哨。由贺某某联系收油点的司机驾驶红色翻斗车到元**拉油点伙同孙某某采用同样的方法盗窃拉油点储油罐内原油,盗窃原油6吨,除去含水纯油5.2吨,价值17810元。作案后司机将所盗原油拉至**村收油点出售,获赃款13000元,孙某某、田某某各分得赃款1000元;租车费1000元,司机500元,杨某丁分得赃款300元,晏某某、杨某甲、杨某乙、米某某各分得赃款2100元,杨某丙、陈某甲、杨某戊各分得赃款200元。
14、2018年6月11日田某某休假满上班后的一天晚上,杨某甲与孙某某联系盗油,田某某借机巡线。晏某某让贺某某联系**村收油点的司机驾驶红色翻斗车和杨某甲、米某某、杨某甲到元**拉油点伙同孙某某方法盗窃拉油点储油罐内原油,杨某甲叫杨某丙放哨,盗窃原油6吨,除去含水纯油3.6吨,价值12870元。作案后司机将所盗原油拉至**村收油点出售,获赃款12800元,孙某某、田某某各分得赃款1000元;租车费1000元,司机500元,杨某丙分得赃款300元,晏某某、杨某甲、杨某乙、米某某各分得赃款2100元,杨某丁、陈某甲、杨某戊各分得赃款200元。
15、2018年7月2日孙某某因举报被辞退的第二天,**劳务公司派遣杨某已到元**拉油点与田某某上班。之后晏某某、杨某甲、米某某便与杨某已商议在**拉油点盗窃原油的事情,杨某已同意后就多次向田某某提出伙同附近农民盗窃原油,田某某表示同意。到8月10日前后的一天晚上,晏某某、杨某甲、米某某分别在拉油点附近路口放哨,由贺某某联系收油点的司机驾驶红色翻斗车到元**拉油点伙同杨某已、田某某盗窃储油罐内原油,司机接管子,杨某已打开阀门装油,盗窃6吨,除去含水纯油4.5吨,价值15885元。作案后司机将所盗原油拉至**村收油点出售,获赃款12800元,事后杨某已、田某某各分得赃款1000元,除过租车费1000元,司机500元,晏某某、杨某甲、米某某各分得赃款3100元。
16、2018年8月中旬的一天晚上,晏某某、杨某甲、米某某分别在拉油点附近路口放哨,贺某某联系收油点的司机驾驶红色翻斗车到元**拉油点伙同杨某已、田某某采取同样的方法盗窃储油罐内原油,盗窃4吨,除去含水纯油2.1吨,价值7784.7元。作案后司机将所盗原油拉至**村收油点出售,获赃款4840元,杨某已、田某某分得赃款1500元,除过租车费1000元,司机500元,晏某某、杨某甲、米某某各分得赃款613元。
总上,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职务侵占作案14起,侵占原油47.76吨,价值146002.9元,分得赃款13500元;
被告人杨某甲涉嫌职务侵占作案16起,侵占原油53.36吨,价值169673.6元,分得赃款29113元;
被告人米某某涉嫌职务侵占作案16起,侵占原油53.36吨,价值169673.6元,分得赃款29113元;
被告人杨某乙涉嫌职务侵占作案14起,侵占原油47.76吨,价值146002.9元,分得赃款25400元;
被告人田某某涉嫌职务侵占作案10起,侵占原油40.3吨,价值128740.8元,分得赃款9750元;
被告人晏某某涉嫌职务侵占作案10起,侵占原油40.3吨,价值128740.8元,分得赃款21613元;
被告人贺某某涉嫌职务侵占作案16起,侵占原油53.36吨,价值169673.6元,分得赃款8000元;
被告人杨某丙涉嫌职务侵占作案12起,侵占原油38.56吨,价值120172.5元,分得赃款2700元;
被告人杨某丁涉嫌职务侵占作案12起,侵占原油38.56吨,价值120172.5元,分得赃款2600元;
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职务侵占作案12起,侵占原油38.56吨,价值120172.5元,分得赃款2600元;
被告人杨某戊涉嫌职务侵占作案12起,侵占原油38.56吨,价值120172.5元,分得赃款2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批准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书、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工人身份证明、户籍证明、政治面貌证明、原油价格及含水证明、原油拉运凭证、抓捕证明、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郭某某、李某某、周某某、高某某、胡某某、刘某某、惠某某、杨某已、张某甲、杨某庚、杨某辛、张某乙、乔某某、董某某、米某乙、陈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孙某某、杨某甲、米某某、杨某乙、田某某、晏某某、贺某某、杨某丙、杨某丁、陈某甲、杨某戊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孙某某、杨某甲、米某某、杨某乙、田某某、晏某某、贺某某、杨某丙、杨某丁、陈某甲、杨某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和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田某某利用看井职务上的便利伙同杨某甲、米某某、杨某乙、晏某某、贺某某、杨某丙、杨某丁、陈某甲、杨某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里勾外联的方法多次窃取倒卖原油,将石油企业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杨某甲、米某某、杨某乙、田某某、晏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被告人贺某某、杨某丙、杨某丁、陈某甲、杨某戊在共同犯罪中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人杨某甲、贺某某、何某某、杨某戊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杨某甲、米某某、杨某乙、田某某、晏某某、贺某某、杨某丙、杨某丁、陈某甲、杨某戊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华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智君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田某某现羁押于华池县看守所;被告人杨某甲、米某某、晏某某现羁押于合水县看守所;被告人杨某乙、贺某某、杨某丙、杨某丁、陈某甲、杨某戊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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