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垣检刑检刑诉〔2019〕91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01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乡**村**组,现住盐湖区**室。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运城市公安局中条山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车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01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镇**园**号,现住盐湖区**小区**室。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运城市公安局中条山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01199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村**巷**号,现住盐湖区**园**室。因涉嫌聚众斗殴、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运城市公安局中条山分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9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被告人侯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01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镇**村**组,现住盐湖区**街道**室。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运城市公安局中条山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01199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号**室,现住盐湖区**小区**室。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20日被运城市公安局中条山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运城市公安局中条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妨害公务罪和被告人杨某甲、车某某、侯某某、李某乙涉嫌聚众斗殴罪,先后于2019年9月5日、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决定并案审查,依法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4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杨某甲在运城市巴厘岛酒店与被告人车某某发生争执后被打,被告人杨某甲打电话让李某(另案处理)带人过来,随后李某联系鑫洪公司贷后部人员张某甲(另案处理)、张某乙(另案处理)前往巴厘岛酒店帮忙,同时电话联系其弟弟李某丙(另案处理)到巴厘岛酒店,并进行了报警。李某丙带被告人李某甲驱车前往巴厘岛酒店,车某某电话联系了被告人侯某某、李某乙、杨某乙(另案处理)过来帮忙,双方在巴厘岛酒店门口发生互殴,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姚孟派出所民警接110指令赶赴巴厘岛酒店询问情况后,将被告人车某某带上警车准备离开期间,被告人车某某冲下警车打了李某一拳,后被警察拉回车上,李某、李某丙、张某乙、张某甲、李某甲等人不顾姚孟派出所民警的劝解,与民警发生争执、推搡,围堵警车长达二十分钟左右,甚至冲进警车将车某某拉下来进行殴打,被告人侯某某和李某乙在场拉架时被打,时任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刑警二中队队长的黄某某(另案处理)赶到现场后,姚孟派出所民警将车某某带回了派出所,最终,该事件在黄某某的协调下以被告人车某某向被告人杨某甲道歉了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现场指认经过、照片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吴某某、裴某某等人的询问笔录;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甲、李某甲、车某某、侯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讯问笔录;
4、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车某某、李某甲、侯某某、李某乙、聚众斗殴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李某甲伙同他人阻碍民警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聚众斗殴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上述被告人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均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垣曲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
2019年10月16日
附:
1. 被告人杨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93506****;
被告人车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9503****;
被告人李某甲现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810359****;
被告人侯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9499****;
被告人李某乙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93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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