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刑诉〔2020〕5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性,1970年5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2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镇**村。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0年3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28197003205636,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镇**村。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陈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晚,在国家规定禁渔期间,被告人杨某甲伙同被告人陈某某在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乌石镇石角村委会新街村石子桥上游河段中处以电鱼的方式进行捕捞水产品。二人被韶关市曲江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并当场缴获背包式电鱼工具一套,鱼获物一袋,水裤一条,手电筒一支。经称重,捕获鱼类等水产品约4.76市斤,随后在韶关市曲江区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将非法捕捞获得的水产品放回河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基本情况、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清单、韶关市曲江区农业农村局移送的行政案件相关材料、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2020年相关水域禁渔期管理工作的通知》、农业部关于发布珠江、闽江及海南省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广东省2020年珠江禁渔期管理工作的通知》、韶关市农业农村局转发广东省农业农村厅的通知、韶关市曲江区农业农村局禁渔通知以及关于严禁电鱼、炸鱼、毒鱼的告示、疫情防控与开展禁渔期宣传“两不误”等材料、曲江区农业农村局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台账、英德市农业农村局复函等书证;
2.证人蓝某某、蓝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甲、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5.视频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陈某某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其二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英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住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镇**村。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