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检公诉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4年**月*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住饶平县**镇**号。2019年11月11日因本案被饶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杨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住饶平县**镇**号。2019年11月27日被饶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杨某丙,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84********,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住饶平县**镇**号。2019年11月21日被饶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杨某丁,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89********,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住饶平县**镇鸿**号。2019年11月11日被饶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饶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窜至饶平县所城镇鸿南村明德堂前,被告人杨某甲使用石头打砸被害人杨某某停放于该处的一辆思威牌DHW6452B汽车。接着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丁打电话给被害人杨某某,叫嚣称汽车已被其砸坏,要求被害人杨某某过去打架。不久,被害人杨某某乘坐摩托车到达现场,被告人杨某丙即持菜刀将被害人杨某某砍倒在地,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丁上前拳脚殴打被害人杨某某,被害人杨某某爬起来后,被告人杨某乙、杨某丙分别持菜刀对其砍打,被害人杨某某见状逃离,四名被告人继续追打,后被闻讯赶到的房亲劝阻,期间被告人杨某某放置于裤袋的一部VIVO牌手机受损。随后,被告人杨某乙还从杨某甲家中持一煤气瓶出来,打开阀门向外喷洒煤气,被现场群众拦下。
2019年11月11日、21日、27日,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丁、杨某丙、杨某乙经传唤分别到所城边防派出所接受调查。
经饶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头部、腹部、背部及四肢软组织挫擦(裂)伤,损伤程度己达轻微伤;杨某乙面部及四肢软组织挫(擦)伤,损伤程度己达轻微伤。
经饶平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汽车受损部分市场价格为人民币981元;手机受损部分市场价格为人民币59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杨某甲、杨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和现场照片;7.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结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晓洁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现羁押于饶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涉案财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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