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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等3人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下检公诉刑诉〔2020〕3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2211979********,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中方县**镇**村

被告人杨某乙,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30011974********,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中方县**镇**村**。

被告人杨某丙,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221199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中方县**镇**村**。

上述三被告人因本案于2019年4月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10日被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2019年3月4日,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以营利为目的,明知喜运网(XIYUN28)为赌博网站仍分别担任代理,并合租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怀西路阳光小院西南侧一民房作为工作点,雇用被告人杨某丙帮忙,三人轮流使用二个代理账号帮玩家充值、提现赌资,累计充值赌资达人民币2900万余元(以下均为人民币)。其中,被告人杨某甲的代理账号累计充值赌资达2430万余元,获利68万余元;被告人杨某乙的代理账号累计充值赌资达473万余元,获利15万余元。

经查实,2018年7月至2019年4月,陈某甲在本市下城区野风现代中心南楼2006室,通过被告人杨某甲的代理账号多次购买了喜运网游戏币,并在喜运网上进行赌博。

2019年4月5日,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在湖南省怀化市分别被民警抓获归案。案发后公安机关冻结被告人杨某甲名下支付宝账户余额共计81325.2元、冻结被告人杨某乙名下支付宝账户余额共计65984.02元、冻结杨某戊名下支付宝账户余额共计54186.1元、冻结唐某某名下支付宝账户余额132907.95元、冻结周早春名下支付宝账户余额33134.3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支付宝账户照片、喜运网网页照片、提现、充值记录照片、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陈某甲、夏某某、陈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的供述和辩解;

4.搜查笔录、行政检查笔录、检查勘验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0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是赌博网站仍担任代理,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结算服务,情节严重,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共同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到案后,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判处被告人杨某乙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判处被告人杨某丙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吕丹丹

代理检察员:章思思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现羁押于下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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