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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等5人偷越国境案)(公开版)_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腊检一部刑诉〔2020〕461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41999********,壮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广西平果县,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平果县太平镇吉林村**屯**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经勐腊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日被勐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勐腊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4日被勐腊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乙,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41999********,壮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广西平果县,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平果县太平镇吉林村**屯**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经勐腊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日被勐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勐腊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4日被勐腊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丙,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41999********,壮族,初中,农民,出生地广西平果县,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平果县太平镇吉林村**屯**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经勐腊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日被勐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勐腊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4日被勐腊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卢某甲,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41996********,壮族,初中文化,出生地广西平果县,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平果县太平镇吉林村**屯**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经勐腊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日被勐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勐腊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4日被勐腊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卢某乙,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41990********,壮族,小学文化,出生地广西平果县,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平果县太平镇吉林村**屯**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经勐腊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日被勐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勐腊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4日被勐腊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勐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卢某甲、卢某乙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卢某甲、卢某乙在老挝籍人员的带领下步行从老挝走小路爬山,偷越国境至中国磨憨经济开发区。同日12时许,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卢某甲、卢某乙乘车前往景洪途中,在磨憨镇尚勇收费站检查点被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卢某甲、卢某乙违反国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依康坎

2020年12月2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卢某甲、卢某乙现羁押于勐腊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5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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