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海检公诉刑诉〔2019〕21号
被告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绰号“大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01197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经理,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街**委**组。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9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12月至2012年1月间,被告人杨某甲在本市海淀区**路**园等地,利用担任被害单位北京**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路**号院**号**)经理的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物共三起,金额共计人民币347266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1年12月28日,太原**电子有限公司向**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订购了801台佳能牌MP288型打印机,由被害单位北京**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承运。被告人杨某甲利用其负责运输并保管货物的职务便利,在运输、保管货物期间,将上述801台打印机变卖后将货款占为己有,经鉴定,涉案打印机价值人民币304380元。现涉案钱款未起获。
二、2011年12月,被告人杨某甲利用经手被害单位北京**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运费的职务便利,将广州**物流有限公司支付的运费人民币14618元占为己有。现涉案钱款未起获。
三、2012年1月,被告人杨某甲利用经手被害单位北京**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运费的职务便利,将北京**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支付的运费人民币28268元占为己有。现涉案钱款未起获。
被告人杨某甲于2018年9月2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货物运输委托合同、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转账支票等;2.证人证言:高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杨某甲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5.辨认笔录;6.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身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亚东
代理检察员: 肖 瑶
2019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四册;检察证据卷宗一册;
3.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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