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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案)_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检刑检刑诉〔2020〕47号

告人杨某甲,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3122********0512,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泸溪县人,农民,住泸溪县**乡**村**组。因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6日被泸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泸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5日上午9时许,泸溪县**乡**村**组村民杨某乙(已判决)在泸溪县白羊溪乡毛坪村村小采用敲锣的方式召集同村村民杨某丙(已判决)、杨某丁(已判决)以及被告人杨某甲等一百余人,共同协商去白羊溪乡人民政府解决本村“床冲”(地名)垃圾场之事。当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及被告人杨某甲等一百余人敲锣行至毛坪村村口时,杨某乙要求村民们在红纸上签名承诺。随后,一部分村民在纸上签名,另一部分村民由杨某戊代签。签名后,杨某丁提锣、敲锣带领村民继续往白羊溪乡人民政府走去。到达乡政府后,村民要求乡政府工作人员联系政府负责人来解决问题,并且扬言威胁。期间,杨某丙为防止监控摄像头拍摄到村民的活动,先后将乡政府内财政所楼道、政府办公楼走廊以及接待室内的监控摄像头反扭并破坏。杨某乙则用砖头对办公室防盗门进行打砸,随即被旁边村民拉开。当天12时许,白羊溪乡人民政府人大主席李某某赶到政府,与村民选派的代表杨某己、杨某戊、杨某庚等人进行协商。协商未果后,被告人杨某甲手持木棒带领群众与杨某丙等人对政府办公室进行打砸,杨某丁、杨某丙和杨某庚等人将不锈钢护栏及篮球场的篮球架强行推倒。此次事件造成白羊溪乡人民政府的茶几、玻璃等物品被不同程度损坏。经泸溪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泸溪县白羊溪乡人民政府被损坏的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8285元。

2016年5月5日,杨某丁、杨某丙等人的家属已赔偿泸溪县白羊溪乡人民政府被损财物损失8285元。

2020年4月26日,被告人杨某甲在潮州市古巷镇创越陶瓷厂被抓获归案。经讯问,被告人杨某甲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损坏财物清单、证明、收条、领条等;2、证人证言:同案人员杨某乙、杨某丁、杨某丙的供述与辩解及证人杨某戊、杨某己、杨某庚等26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积极参加冲击、打砸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海涛

检察官助理:刘丽琦

2020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泸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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