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开检刑诉〔2020〕225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03196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原系湖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员工,现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号**房,现住长沙市岳麓区**路**号**栋**楼**房。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取保候审,同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取保候审;2020年6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5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7月14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8月15日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杨某甲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9日,长沙市人民政府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环境保护三年计划的通知》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浏阳河城区段污染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湖南**实业有限公司黑石渡厂应尽快整体搬迁至长沙经开区。**实业要加快项目建设,确保在2019年6月底前完成整体搬迁工作。湖南**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根据长沙市委市政府的决定,中央环保督察组指定的整改要求,决定于2019年6月底前完成环保整体搬迁,并将黑石渡区的土地移交给长沙市土地储备中心,并按照要求搬走收储土地范围内所有生产、办公设备设施,并撤除所有地面建构筑物及附着物。
2019年春节前,**公司在黑石渡厂区**套表面活性剂生产装置、l条洗洁精生产线、1条液洗生产线、宾洗生产装置和研发实验装置。春节后,**公司基本退出了在黑石渡的生产,将洗洁精生产设备、一套3吨/小时的表面活性剂装置搬到了经开区并投产,但宾洗生产设备、一套3吨/小时的表面活性剂装置停产待搬,办公机构搬到了经开区,民品销售公司的长沙**厂区继续经营业务。目前,**公司正在对黑石渡厂区的最后一套3吨/小时的表面活性剂生产装置、液洗生产线进行拆卸搬往经开区,部分设备已拆卸堆放在厂区马路上准备转运,部分设备正在拆。**公司计划在5月底将全部生产设备拆卸搬到经开区生产,在6月30日前撤除其他构筑物,按期完成交地任务。
被告人杨某甲、周某某、师某某(后二人另案处理)原系湖南**实业有限公司员工,分别于2001年、2004年被**公司开除或解除劳动合同。2019年1月,被告人杨某甲得悉湖南**实业有限公司土地开始环保搬迁,为获得个人利益,被告人杨某甲等人建立了“**销售公司(小组)离退人员”等微信群,其任副群主,经常在微信群里发表组织、煽动、总结性言论,召集、指挥原湖南**公司员工上访、堵门,进行“维权”行动。师某某、周某某积极参加上述活动,并用钢管将水泥墩焊接起来将**公司大门堵住。被告人杨某甲等人的行为严重扰乱**公司的正常经营,致其公司生产宾洗产品,包括洗衣粉、洗衣液等酒店专用产品不能生产运营,阻碍环保搬迁计划的实施。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3月19日,被告人杨某甲等人通过微信群和粘贴告示等方式,召集100余名原**公司员工携带横幅、电喇叭到长沙市人民政府前坪上访集会,合唱《国际歌》、《团结就是力量》等歌曲。
2.2019年5月15日,被告人杨某甲等人通过微信群等方式召集300余名湖南**公司员工聚集到长沙市开福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黑石渡厂区大门口通过打横幅、写标语、唱歌等方式进行所谓维权,并将厂区大门堵住,不准车辆、人员进出,阻碍公司正常搬迁等正常经营活动,时间长约1小时。
3.被告人杨某甲等人通过上述行为后觉得收效不大,决定连续不断的封堵厂区大门,并通过微信群组织召集员工每天去厂门口封堵大门。从2019年5月18日开始至6月12日,被告人杨某甲通过**销售公司(小组)离退人员群(139人)、肥皂分厂维权群(92)等多个微信群组织**公司老员工聚众在长沙市开福区**公司黑石渡厂区大门口,制作排班表,号召大家捐款、捐物,每天安排20至30名老员工轮流值守,并通过微信群给大家鼓气、指挥,并安排师某某、周某某等人用钢管将水泥墩焊接起来将**公司大门堵住,导致**公司大门被堵时间长达40余天。
2019年6月12日,被告人杨某甲在公安机关的教育下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自己及其家人积极配合湖南**公司员工拆横幅、拆石礅、疏散聚众人员,但**公司仍有几十名员工自发聚集在公司大门口,将大门堵住。
经湖南**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湖南**实业有限公司2019年5月18日至7月10日(共54天)环保搬迁被阻工造成的经营损失为296.46万元。
2019年7月9日晚,公安机关干警至被告人杨某甲家中将其抓获,到案后,被告人杨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湖南**公司鉴于公司事态已平息,被告人杨某甲在平息事态中有认罪、悔罪情节,请求司法机关对其从轻处理,公司不再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被告人杨某甲的户籍证明材料、微信聊天记录、湖南**公司宾洗物料放行证、**公司请求司法机关依法依规从轻处理意见等书证及刑事技术照片等物证;2.证人庞某某、何某某、张某某、杨某乙等人证言;3.被害单位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伙同他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系本案的首要分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被害单位、公安机关恢复社会秩序,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如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淑元
2020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0748****。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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