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一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杨某甲(绰号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9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通市昭阳区,住昭通市昭阳区**街道**村**号**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1月4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执行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9月10日1时许,因刘某某(已判刑)与陈某某(已判刑)有纠纷,后双方组织、邀约被告人杨某甲、王某某、冷某某、邹某某、孟某某、冯某某、张某某、付某某、范某某、杨某乙、何某某、田某某(上述十一人已判刑)等几十人在昭通市昭阳区**镇**村**路上,持刀子、钢管等工具聚众斗殴,在双方斗殴过程中致陈某某、张某某受伤、现场车辆受损。经鉴定,陈某某之损伤为轻伤一级,张某某之损伤为轻伤二级,受损车辆鉴定价格为421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主要有: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持戒聚众斗殴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虎良慧
2020年1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昭通市昭阳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玖册,光盘贰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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