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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聚众斗殴案)_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鲁济阳检公诉刑诉〔2019〕173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51988********,回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者,群众,住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街道**村**号。2019年1月18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2月22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杨某甲给赵某甲(已判刑)打电话时两人发生口角,互相谩骂,后双方相约在济南市济阳区智造小镇门口斗殴。赵某甲随即纠集孙某某、赵某乙、曹某某、万某某、王某某(以上五人均已判刑)等人前往智造小镇门口,杨某甲与李某某、徐某某乘坐同一辆车前往智造小镇门口,同时杨某甲一方的杨某乙、马某某等人也陆续到达现场,杨某甲与赵某甲见面再次发生口角,双方人员在智造小镇门口的省道248线中间聚集形成对峙,后孙某某驾驶鲁******号轿车撞击杨某乙致其受伤,杨某甲等人冲过来手持镐把将曹某某打伤。经鉴定,曹某某头皮创口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刑事判决书、接处警综合单等书证;现场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赵某甲、赵某乙、杨某乙等19人的证言;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与他人相约斗殴,双方对峙后发生殴斗,杨某甲手持镐把将他人打至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道松

2019年10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逮捕羁押于济南市第五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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