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326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望谟县,住贵州省望谟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15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1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30日,田某甲(已判决)和周某某(已判决)因共同交往一女友曹某某,双方争风吃醋并相约在台州市黄岩区北城街道打架。田某甲纠集了杨某乙、田某乙、田某丙、田某丁、田某戊、付某某(均已判决)等人,付某某随后纠集了刘某某(已判决),田某丙随后纠集了杨某丙(另案处理)及被告人杨某甲。当晚22时40分许,被告人方与周某某纠集的申某某(未满十四周岁)及汪某某(已行政处罚)、龙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黄岩区北城街道北院大道和庆丰大道交叉口聚众斗殴,期间双方多人持木棍、铁条、石头等器械互相殴打。被告人杨某甲伙同田某甲、杨某乙等人使用木棍等工具殴打申紫红,造成申紫红头部、腹部受伤。经法医鉴定,申紫红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0年1月15日凌晨,被告人杨某甲到贵州省望谟县麻山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扣押清单、QQ聊天记录截图、同案犯刑事判决书;
2.证人证言:证人彭某某、曹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申某某等人的证言,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
3. 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同案犯田某甲、杨某乙、田某戊、田某丁、付某某、田某丙、田某乙、刘某某的供述;斗殴相对方周某某等人的供述;
4. 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5. 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受人纠集,在公共场所持械与人斗殴,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甲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蔡熙
检察官助理:杜佳颖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在黄岩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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