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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虚假诉讼案)_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一部刑诉〔2021〕6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性,195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5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号,因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铜山区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31日被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甲与周某甲、杨某乙、周某乙事前串通, 通过重新开具集资票据的方式,虚构现金借贷纠纷、增加集资金额、假冒集资对象,捏造法律事实,于2016年4月份向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后经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裁定调解结案。2020年12月,以上法院裁定被撤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书证;

2.证人周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与他人结伙,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结伙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卓

2021年1月6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甲现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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