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梁检刑诉〔2019〕252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5211973********,土家族,高中文化程度,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住重庆市石柱县**街道**路**号**幢**单元**。因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于2018年8月23日被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忠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9月1日被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8年9月29日经忠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8年12月31日向忠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于2019年8月1日经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名下位于忠县忠州镇人民西路的新发农贸市场被纳入拆迁范围。因**公司负债累累,被告人杨某甲身为法定代表人,为规避拆迁款进入**公司账户可能被冻结,与武某某(新发农贸市场原始出资人,另案处理)、高某某(另案处理)共谋,由高某某冒充新发农贸市场原始出资人,杨某甲代表**公司与武某某、高某某,于2017年12月4日到重庆市开州区文峰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虚假调解协议,协议约定**公司补偿武某某新发市场赔偿款1700万元;**公司补偿高某某新发市场赔偿款1100万元;**公司委托武某某、高某某自行到忠县棚户区改造办公室(以下简称“忠县棚改办”)直接领取赔偿款等。随后杨某甲、武某某、高某某持该虚假协议到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立案提请司法确认,开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17年12月5日以(2017)渝0154民特56号民事裁定确认该调解协议有效。被告人杨某甲以**公司名义于2017年12月7日与忠县棚改办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提出划款的申请及提供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的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等相关资料,忠县棚改办根据前述申请和资料,分别于2018年1月11日和1月25日将1700万元和1100万元转入武某某、高某某账户,高某某随即按照杨某甲的指示将1100万元取现后存入杨某甲妹妹杨某乙的账户,并由杨某甲支配处理。
2018年8月23日,被告人杨某甲被忠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民事裁定书等书证;
2.证人杨某丙、武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手机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谭永东
检察官:唐飞
检察官助理:张根蕾
2019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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