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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行贿、受贿案)_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二部刑诉〔2020〕221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1197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怀远县公安局**队政治教导员,现住怀远县泰古·新天地A区**栋**室。被告人杨某甲于2020年3月25日经蚌埠市监察委员会批准,于同日被怀远县监察委员会决定留置,同年5月15日被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怀远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怀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怀远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行贿罪、受贿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刘夕礼(安徽远致律师事务所)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6月30日至同年7月14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至2019年,被告人杨某甲在担任怀远县公安局原**派出所副政治指导员、**派出所所长、**派出所所长、**派出所所长期间,为谋求职务提拔、调整及逃避责任追究,多次向时任怀远县公安局局长的邵某某(另案处理)行贿共计30万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在案件办理、经营管理等事项上提供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99000元。

被告人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行贿的犯罪事实,并主动交代组织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2020年5月13日,被告人杨某甲退出全部受贿赃款。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一、行贿罪

1.2005年至2009年每年春节、中秋节期间,被告人杨某甲为谋求个人职务提拔、调整,先后十次在怀远县公安局原办公大楼邵某某办公室分别送给邵某某现金2万元,以上共计20万元。

2.2005年至2006年,时任怀远县公安局**派出所所长的被告人杨某甲出面向在外地务工经商的原**乡村民、**街道经商村民拉取“赞助费”,连同派出所罚没款一起用于派出所公共开支。2006年初,县公安局接到举报反映**派出所“小金库”问题,被告人杨某甲担心因此事受到处理,便找到时任局长邵某某帮忙。后该问题交由原**乡政府处理,县公安局未对此事作出处理。被告人杨某甲为表感谢,送给邵某某现金6万元。

3.2006年11月,怀远县**乡**村村民娄某甲(1988年10月6日出生)在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因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07年1月8日,娄某甲父亲娄某乙和**村书记宗某某一起找到时任**派出所所长的被告人杨某甲,未如实说明缘由,请杨某甲帮忙为娄某甲出具一份出生日期为农历1988年十月初六(公历1988年11月14日)的身份证明。被告人杨某甲未核实娄某甲户籍信息,即按照娄某乙所说为娄某甲出具了身份证明并让**派出所联防队员陶某甲誊抄了一份,由杨某甲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后经台州市司法机关调查取证,认定娄某甲为1988年10月6日出生,并将盖有**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的上述虚假证明交由怀远县公安局处理。怀远县公安局对此事开展调查,杨某甲为逃避责任追究,让陶某甲一人承担责任,并到局长办公室送给邵某某现金4万元。后杨某甲未因此事受到处理。

二、受贿罪

1.2006年春节前,时任**派出所所长的被告人杨某甲,非法收受**派出所联防队员陶某甲为了能在工作上得到其的关照,以拜年为名所送的现金2000元。

2.2007年春节前,时任**派出所所长的被告人杨某甲,非法收受辖区内**卫生院院长陶某乙为了在医院经营过程中能够获得其的关照,以拜年为名所送的现金3000元。

3.2007年年底,怀远县**镇**村村民施某某将其经营的“**米厂”(现已更名为安徽**米业有限公司)从**村搬迁到**镇**村,已完成部分建设并投入使用。2008年上半年,施某某到怀远县国土资源局**分局补办集体用地审批手续未果,遂找到时任**派出所所长的被告人杨某甲帮忙和**分局副局长路某某协调。被告人杨某甲接受请托,并非法收受施某某所送的25000元现金,后杨某甲找到路某某帮忙,施某某于当年10月份补办了米厂用地审批手续。

4.2009年4月,怀远县**镇**村村民汤某甲与他人打架一案由**派出所侦查办理,期间汤某甲父亲汤某乙找到时任**派出所所长的被告人杨某甲帮忙对案件进行调解,并在案件处理上予以关照。杨某甲接受请托,并非法收受汤某乙所送的10000元现金。

5.2013年、2014年春节前,时任**派出所所长的被告人杨某甲,两次非法收受辖区内**宾馆经营者褚某某为在宾馆经营监管上获得其的关照,到其办公室以拜年为名所送的共计1000元龙亢农场购物卡。

6.2015年春节前,时任**派出所所长的被告人杨某甲,非法收受辖区内**网吧经营者张某某为了在网吧经营监管上获得其的关照,到其办公室以拜年为名所送的3000元现金。

7.2015年春节前,时任**派出所所长的被告人杨某甲,非法收受怀远县汽车站**科科长营某某为了感谢其对车站治安维护工作的支持,到其办公室以拜年为名所送的现金2000元。

8.2017年至2019年每年春节前,时任**派出所所长的被告人杨某甲,三次非法收受怀远县**医院法定代表人戴某某为了在医院发生群众纠纷时派出所能及时出警,在工作上获得其的支持,在其办公室以拜年为名所送的共计3000元淮商超市购物卡。

9.2019年春节前,时任**派出所所长的被告人杨某甲,非法收受怀远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董某某为了获得其对公司承建的“怀远一中淮西校区项目”工地治安维护工作的支持,在其办公室以拜年为名所送的现金10000元。

10.2018年7月,怀远县**镇**村村民杨某乙涉嫌非法经营柴油、汽油被怀远县公安局原**派出所查处,同年11月14日,因原**派出所整体并入**派出所,该案被移交至**派出所办理。2019年6月份左右,应杨某乙请求,潘某某找到时任**派出所所长的被告人杨某甲帮忙对杨某乙予以关照,从轻处理。杨某甲接受请托,从办案民警处调阅了卷宗,并与办案民警到怀远县公安局法制科进行汇报,法制科答复案件事实不清,需继续核查。杨某甲未将此事告知潘某某。2019年7月底,杨某甲被安排到驻京接劝返工作组参加工作,临行前一天,潘某某再次打电话询问案件办理情况,被告人杨某甲借机以借为名向潘某某索要现金4万元,被其用于个人开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怀远县监察委员会调取的任职文件、工作简历等书证;

2.证人邵某某、孙某某、娄某乙等人证言;

3.被告人杨某甲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杨某甲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有索贿情节,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艳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蚌埠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共61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退出的赃款99000元现保管在怀远县监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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