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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诈骗、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万检刑刑诉〔2020〕644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1031982********,汉族,中共党员,本科文化程度,太原市**局**队**民警,户籍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营**号**号,居住地同户籍地。2020年8月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1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诈骗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诈骗罪

被告人杨某甲父亲杨某乙生前系太原市**局**队民警,其父亲杨某乙去世后,因其母亲郭某某生活困难,太原市**局**队根据相关规定向其母亲郭某某发放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金。2018年11月,被告人杨某甲母亲郭某某去世。2018年12月至2020年,被告人杨某甲隐瞒其母亲已去世的事实,伪造太原市迎泽区**街道办事处**营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郭某某生活困难证明材料后,并将伪造的证明材料提交给太原市**局**队,先后骗取太原市**局**队为郭某某发放的2018年12月、2019年全年生活困难补助、取暖费等费用共计10608元。作案后,被告人杨某甲将上述赃款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违法情况调查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山西省人事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规定》的通知,郭某某晋商银行账户62317910351********交易信息表等;2.被害人陈述:报案人袁某某的询问笔录;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甲的讯问笔录等;4.视听资料:被告人杨某甲依法接受讯问的视频录像。

2.危险驾驶罪

2020年8月5日2时许,被告人杨某甲饮酒后驾驶晋A****2号蓝色宝马牌小型轿车从太原市小店区**街附近出发,沿**街由东向西行驶至**路,又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街,又沿**街由东向西行驶至**路,又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街交叉口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检测,被告人杨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2.94 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车辆网上查询信息、驾驶证网上查询信息、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甲的讯问笔录等;3.鉴定意见: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理化检验报告等;4.视听资料:被告人杨某甲的查获经过和对其抽血酒精检测视频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  倩

2020年11月3日 

附件:1. 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二张

3.《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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