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一部刑诉〔2020〕Z196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29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赤峰市宁城县,现住赤峰市宁城县**镇**村**组。无前科。2020年6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份左右,赤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支队(以下简称“劳动监察支队”)核查赤峰市润泽农业大棚房施工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时,被告人杨某甲向赤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支队上报拖欠工资人民币616820元,被告人杨某甲在赤峰市润泽农业有限公司实际拖欠人民币400000元的情况下,虚报19名工人工资人民币216820元。
2019年春节前后,赤峰市松山区政府启动了农民工应急周转金,给每名农民工发放了人民币1660元的应急周转金,被告人杨某甲将虚报的陈某甲、高某某、马某某、杨某乙、陈某乙等人的应急周转金合计人民币8300元据为已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袁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未能得逞,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部分未遂。被告人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被告人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考虑上述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在有期徒刑二至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邵英杰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赤峰市松山区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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