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11974********,汉族,小学,务农,云南省芒市人,家住**乡**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因涉嫌犯有诈骗,经芒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14日被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经芒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28日被芒市公安局逮捕;经芒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31日被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底,李某某、何某某、康某某等12人得知**村民小组自筹资金购买土地易地搬迁,便向时任**村民小组组长的杨某甲商量购买宅基地,打算与**村民小组“搭车搬迁”。被告人杨某甲在未征得村民和村小组搬迁理事会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向李某某、何某某、康某某、邢某某、杨某乙、刘某某、杨某丙、杨某丁、杨某戊、杨某己、包某、杨某庚售卖并不由其支配的搬迁宅基地,向以上12人共计收取人民币86.6万元。被告人杨某甲收到购地款后将部分购地款用于与他人合伙购买4.38亩土地,将其余款项用于购买车辆、偿还个人债务、投资产业、缴纳自家地基款。现**小组28户易地搬迁至**乡农场**的项目已得到芒市人民政府批准,批准用地面积21.682亩,已划分出28个地基,项目未包含李某某、何某某、康某某等12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芦小宽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乡**村**村民小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碟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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