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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诈骗案)(公开版)_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1〕54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22196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嘉兴市**,住浙江省平湖市乍浦镇南湾花某某33幢4单元302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杨某甲在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虚构粽子厂进货、交税、儿媳妇母亲看病等事实,以借为名,先后多次对被害人实施诈骗,诈骗金额共计14万余某某。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6月30日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杨某甲虚构粽子厂进货、儿媳妇母亲看病等事实,以借为名,骗取被害人陈某甲共计80250元;

2、2019年下半年,被告人杨某甲虚构儿媳妇母亲看病等事实,以借为名,骗取被害人陈某乙共计12000元;

3、2019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杨某甲虚构需要进货等事实,以借为名,骗取被害人蒋某某共计4000元;

4、2019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杨某甲虚构粽子厂交税、儿媳妇母亲看病等事实,以借为名,骗取被害人徐某飞共计2.3万元;

5、2020年1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杨某甲虚构粽子进货、姐夫住院需要医药费等事实,以借为名,骗取被害人金某某共计2.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身份证明、归案经过、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银行交易明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杨某乙、刘某某、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蒋某某、徐某飞、金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共计14万余某某,属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胜明

                                2021年2月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平湖市**********单元**室,联系电话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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