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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诈骗案)_凤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一部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2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家住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镇**村委会**组,因涉嫌诈骗罪,经凤庆县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11月18日被凤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日被凤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凤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日下午,杨某甲冒充被害人杨某乙丈夫的朋友,以贷款买车,银行交易流水不足为由,跟杨某乙借款10000元用来刷银行交易流水,称半个小时后就可以通过支付宝花呗套现出来偿还杨某乙。杨某乙通过添加杨某甲手机微信好友后,利用微信给杨某甲转账10000元钱,杨某甲将钱转入赌博平台后逃离。

2019年11月4日21时许,杨某甲在凤庆县**镇**站对面**超市,以买车刷银行流水为借口,让被害人刘某某微信转账给他5000元,给手续费200元,许诺半小时后把钱提出来还给刘某某,刘某某微信转账杨某甲4800元后,杨某甲没有按照约定还刘某某钱,而是将钱转入赌博平台,并告诉刘某某钱没有套出来,还需要刘某某再转6200元给他,刘某某意识到被骗后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隐瞒自己没有偿还能力的真相,以贷款买车,银行交易流水不足为由,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凤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亚娟

2020年6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甲现被羁押于凤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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