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03197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马池口派出所抓获,当日被临时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2020年1月3日被南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南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初,被告人杨某甲和在南和县**镇**村老家的亲戚杨某乙商量杨某乙儿子毕业后找工作的事情,杨某甲称可以找关系安排杨某乙儿子到邢台市**局上班,但需要送钱,后被告人杨某甲找工作需花钱跑关系为名,向杨某乙索要钱财,后杨某乙以转账方式给了杨某甲共计人民币19.5万元。杨某甲将19.5万元占为己有后,将该款项用于自己日常花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及其他证明材料:户籍证明信、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受证据清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证明、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网上对比工作记录、到案经过、抓获经过、情况说明、随案移送清单;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杨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立新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南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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