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外检诉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杨某甲,女,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051964********,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街**号**栋**单元**层**号。2019年12月1日因涉嫌诈骗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及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春,被告人杨某甲在哈尔滨市道外区**家园**号楼**单元**室李某某(另案处理)住处通过李某某冒充哈尔滨市第一制转厂职工办理了退休养老保险。自2014年10月至2018年12月,共骗领养老保险金113,222. 69元。现赃款已全部扣押。
经侦查,被告人杨某甲于2019年12月1日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养老金发放记录、哈尔滨市第一制砖厂证明、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等;
2.证人杨某乙、张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杨某甲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 致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所慧慧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
2.本案全部卷宗及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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