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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诈骗案)_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津南检一部刑诉〔2020〕203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2221991********,天津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天津市武清区**镇**村**区**排**号增**号;现住址:天津市武清区**镇**村**区**排**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9日,被告人杨某甲因无力偿还他人欠款,遂生诈骗之念,对经他人介绍认识的李某某谎称自己名为“杨某乙”,并谎称可以帮李某某办理6人的补缴天津社会保险、办理天津落户等事宜,并向李某某发送伪造的上述6人的参保名单、缴费收据等凭证骗取其信任。2020年5月29日、30日,被告人杨某甲先后通过微信、银行等转账方式收取李某某及其朋友杨某丙支付的6人社保费共计人民币108000元,后将所得款项偿还个人欠款。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甲于2020年7月10日退还李某某人民币108000元,并获得谅解。同年7月15日被告人杨某甲前往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检查笔录;

7.电子数据、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犯罪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其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博文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在家中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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