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霍山检刑诉〔2020〕8号
被告人杨某甲,女,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51966********,汉族,初中文化,住霍山县**镇**小区**号楼**室**村**组。被告人杨某甲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8日被霍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霍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霍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30日、11月28日两次退回霍山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同年10月29日、12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自己持有**集团原始股的事实,以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或者以借为名,骗取被害人杨某乙、程某某、王某某、汪某某、吴某某和冯某某等人共计77万余元。具体如下:
1.2016年12月,被告人杨某甲谎称可以将自己持有的**集团原始股份转让给杨某乙。2017年1月6日,杨某甲与杨某乙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杨某甲将自己持有的**酒业2%的股权转让给杨某乙,共计60万元,暂由杨某甲替杨某乙垫付。2017年1月5日至8月30日,杨某甲让杨某乙支付股权转让款,并虚构**集团副总芦某某赌博被抓等事实向杨某乙借款,杨某乙共计转账给杨某甲37.9万余元。后杨某乙多次要求还款,杨某甲拒不返还。
2.2017年1月,被告人杨某甲谎称可以将自己持有的**集团原始股转让给程某某。后杨某甲与程某某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程某某支付给杨某甲现金6万元。后程某某多次索要,杨某甲拒不归还。
3.2017年,被告人杨某甲谎称可以将自己持有的**集团的原始股转让给王某某。同年7月23日,杨某甲向王某某借0.5万元,表示可以算到股份里。同年11月24日,杨某甲与王某某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杨某甲将自己持有的**酒业2%的股权转让给王某某,共计20万元,由杨某甲垫付13万元。当日,王某某向杨某甲转账7万元。2018年1月,杨某甲谎称其哥哥是舒城县副县长,哥哥的儿子把人打伤了要用钱,向王某某借款,王某某向亲戚朋友借款后转账给杨某甲共计10万元,其中1月27日2万元、1月29日6万元、2月10日2万元。后王某某多次向杨某甲索要,杨某甲仅归还5万元。2019年4月10日,王某某的丈夫带领亲友到杨某甲家索要欠款,杨某甲报警后在公安机关调解下与王某某签订一份《借款协议》,约定杨某甲向王某某借款共计15.8万元(含3.3万元利息),于4月30日前归还5.8万元,5月30日前归还10万元及利息,并口头承诺用**房屋作为抵押。杨某甲至今未归还王某某上述12.5万元。
4.2018年3月,被告人杨某甲谎称可以将自己持有的**集团原始股转让给汪某某。3月18日,杨某甲到汪某某经营的“爱婴第一站”母婴店,与汪某某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杨某甲将自己持有的**酒业0.2%股权转让给汪某某,每股8万元,共计5股,合计金额40万元,由杨某甲垫付35万元,并口头承诺中秋节、过年都会进行分红。3月27日,汪某某支付给杨某甲5万元。汪某某因未收到分红向杨某甲索要,杨某甲拒不返还。
5.2018年5月,被告人杨某甲谎称可以将自己持有的**集团原始股份转让给吴某某。同年6月1日,杨某甲与吴某某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约定杨某甲将自己持有的**酒业0.2%的股权转让给吴某某,每股8万元,共计转让5股,合计金额40万元。吴某某仅支付给杨某甲14.3万元,余款25.7万元由杨某甲垫付。同年6月中旬,吴某某得知杨某甲没有**集团的原始股,便向杨某甲索还该款,杨某甲拒不归还。
6.2018年9月30日、11月16日、11月19日,被告人杨某甲虚构帮别人代下“康美来”订单为由,分别向冯某某借款5000元、3000元、5000元,共计13000元。杨某甲将上述款项用于个人消费或转给儿子周某某。冯某某多次向杨某甲索要,杨某甲一直拖延不还。
2019年5月18日,被告人杨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股权转让合同等书证;
2.证人殷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虞宝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六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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