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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诈骗案)_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19〕342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6021980********,汉族,初中文化,现住福建省龙岩市漳平市******号。2016年10月12日因犯诈骗罪被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 2018年10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平舆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2019年4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至7月份,被告人杨某甲伙同郑某某(已判刑)、杨某乙(已判刑)等人采用拨打电话的方式,虚构被害人可以领取残疾补贴款、买车补贴款等事实,骗取戴某某、包某某、刘某某、王某甲、王某乙、赵某某、范某某等人的信任,使7名被害人将钱转入其提供的银行帐户,共诈骗现金33732元。后张某某(已判刑)、连某某(已判刑)、陈某某(已判刑)等人在江西省境内将钱取出后再转至杨某乙提供的银行卡内,由杨某乙、郑某某将以上所诈骗的钱取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平舆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张某某、陈某某、连某某作案手机照片贰张;作案手机短信提取银行帐号照片伍张;中国农业银行福建省分行帐户历史数据查询单、帐户历史交易清单陆份(复印附后);苏某某在中国银行的综合查询打印凭条(复印附后);扣押物品清单捌份;扣押银行卡照片、作案手机照片及其它物品照片共13张;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闽0481刑初349号;释放证明书;平舆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平刑初字第494号;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6)豫17刑终245号;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闽0481刑初349号;杨某甲非党员证明;情况说明;杨某乙卡号为62284815582********在2015年1月16日至2015年6月29日交易明细7页;杨某甲卡号为62284815585********在2015年7月5日至2015年8月24日交易明细6页;郑某某卡号为62284820381********在2013年12月9日至2015年8月15日交易明细5页;

    2.被害人戴某某、包某某、刘某某、王某甲、王某乙、赵某某、范某某等人陈述;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伙同郑某某、杨某乙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拨打电话的方式,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季芬

2019年6月27日

附:

1.​ 被告人现羁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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