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一部刑诉〔2020〕265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身份证号码4525261971********,汉族,高中文化,**,租住在北流市**宿舍(户籍地址北流市**镇**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北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6月26日由北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6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份,被告人杨某甲在北流市**路**市场**栋**单元**号商铺处,对被害人黄某某慌称可以找有关领导帮黄某某避免北流市纪委对黄某某的处罚,之后,杨某甲以找领导说情,请领导吃饭为由,先后多次骗取了黄某某的人民币共10000元,案发前已退给黄某某人民币1200元。
2、2019年11月份,被告人杨某甲以与被害人虎某某及杨某某合伙承包玉林市**森林公园的停车场和佛庙,需要活动经费为由,诈骗了虎某某的人民币90000元,案发前已退给虎某某12700元。
3、2019年11月份,被告人杨某甲以帮助被害人李某某办理北流市**镇洗沙场的合法经营手续,需要找领导说情、请领导吃饭为由,先后骗取了李某某的人民币共36900元,案发前已退给李某某17100元。
4、2019年9月至10月份,被告人杨某甲假借玉林市**森林公园**别墅区用地,可以为被害人欧某某购买一块土地建别墅为由,先后多次骗取了欧某某的人民币共55000元。
5、2019年10月份,被告人杨某甲假借玉林市**森林公园**别墅区用地,可以为被害人陈某某购买一块土地建别墅为由,骗取了陈某某的人民币共20000元,案发前已退给陈某某5000元。
6、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杨某甲以与被害人颜某某合伙投资经营北流市**沙场,需要开路、租机械、赔偿等为由,先后多次骗取了颜某某的人民币共35630元。
7、2019年10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杨某甲以帮被害人覃某某调入玉林市玉州区公安局工作,需要打点领导、请领导吃饭为由,先后多次骗取了覃某某的人民币共107826元。
8、2018年12月到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杨某甲以与被害人黄某乙、梁某某合伙投资玉林市**林场“珍稀林木试验养殖科研项目”,以及承包**林场的**食堂,需要购买种子、装修办公室、给领导送礼、接待领导等为由,先后多次骗取了黄某乙、梁某某的人民币共180422元,案发前已退给黄某乙5600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杨某甲实施诈骗八次,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49977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黄某某、李某某、虎某某、欧某某等人的陈述;3、证人陈述:杨某丙、梁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杨某甲等人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猛
2020年9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甲羁押在北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卷宗材料扫描件光盘一张随文移送。
3.《量刑建议书》五份随文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