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西检一部刑诉〔2020〕222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性,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33195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住**小区,因涉嫌诈骗罪,经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18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张家口市桥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1日被逮捕。
本案由桥西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被告人杨某甲自称能够替被害人王某甲和其哥哥王某乙办理养老保险,王某甲在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先后按杨某甲要求向对方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62366801700********转账,被告人杨某甲在明知自己没有能力为受害人办理养老保险的前提下,共骗取被害人人民币1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王某甲陈述;
3、证人杨某乙证言;
4、社保证明、户籍证明、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文刚
检察官助理:孟令刚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在张家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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