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雨检诉刑诉〔2020〕227号
被告人杨某甲,女,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208811990********,汉族,大学本科,无业,住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镇**村**路**号。被告人杨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公安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4月18日被该分局解除取保候审。同年6月18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11月间,朱某某、戴某某(均另案处理)通过招募杨某乙(另案处理)等人为其直属客服,杨某乙又招募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丙(另案处理)等人为其下级代理,形成固定的诈骗集团,共同在微信上骗取不特定被害人财物。经由朱某某授意,在杨某乙的具体指导下,被告人杨某甲等人使用朱某某、戴某某提供的专用于诈骗的客源微信号,在微信中先虚构“高富帅”身份,谎称购买化妆品可以参加猜拳、摇色子活动,并能中苹果手机、电脑、高额现金返现、名牌口红、香水等奖品,以此诱骗被害人参加活动,后又使用微信作弊软件控制开奖结果,最后由朱某某、戴某某发货,邮寄给被害人劣质、假冒的口红、香水等奖品。被告人杨某甲使用上述方法骗取位于本市雨花台区的被害人邓某某等多人的财物,参与诈骗共计人民币约183265.37元。
2019年4月17日,被告人杨某甲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某甲的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杨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制作的搜查、扣押等笔录;
5.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调取的客源微信账号交易明细、手机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与他人共同故意实施诈骗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与他人为共同故意实施诈骗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是犯罪集团。被告人杨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春明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镇**村**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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