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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诈骗案)_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溧检诉刑诉〔2020〕253号 

被告人杨某甲,又名杨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溧阳市**镇**村委**号**室。被告人杨某甲曾因犯强奸罪,于2006年4月被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于2009年6月30日被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09年7月16日至2011年5月12日止。曾因赌博,于2019年2月被溧阳市公安局罚款伍佰元。被告人杨某甲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4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溧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27日、2020年3月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1日、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杨某甲以租车为名、自己或让他人签订汽车租赁合同后,先后骗得上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常州第三分公司苏A2****宝马牌汽车一辆和苏A3****大众速腾牌汽车一辆,骗得常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苏D1****宝马牌汽车一辆,又伪造了上述汽车为杨某甲的虚假机动车行驶证、机动登记证书,后将上述汽车向潘某某、彭某某质押借款,后将所得借款用于赌博、赌场上放水钱、生活开销等。经溧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涉案三辆汽车共价值人民币510304元,被告人杨某甲自己或让他人支付上述三辆车辆的租金等费用共计人民币58926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5月9日,被告人杨某甲让宋某某以宋某某的名义向上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常州第三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租赁一辆牌照为苏A2****的宝马汽车一辆,并由宋某某与**公司签订了租赁合用,后宋某某将该宝马牌汽车交给被告人杨某甲。经溧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宝马牌汽车价值人民币195767元。当天被告人杨某甲通过他人伪造了该宝马牌汽车为自己的虚假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书,通过吴某某、史某某联系潘某某,被告人杨某甲将该宝马车向潘某某质押借款10万元(实际得9.3万元),潘某某向史某某转账9.3万元、史某某向吴某某转账9.1万元,再由吴某某转账给杨某甲。被告人杨某甲将借款用于赌博、赌场上放水钱、生活开销等,一直未归还潘某某的借款。后**公司发现该车出现异状,联系宋某某,宋某某向潘某某归还现金2万元并承诺归还余下的8万元,潘某某将该车归还给宋某某。2019年6月7日,宋某某将该车归还给**公司。被告人杨某甲及宋某某共支付**公司租金等费用共计人民币16288元。

2、2019年5月17日,杨某甲让嵇某某以嵇某某的名义向上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常州第三分公司租赁一辆牌照为苏A3****的大众速腾牌汽车一辆,并由嵇某某与**公司签订了租赁合用,后嵇某某将该速腾牌汽车交给被告人杨某甲。经溧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大众速腾牌汽车价值人民币92078元。当天被告人杨某甲通过他人伪造了该速腾牌汽车为自己的虚假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书,再次向潘某某质押借款7万元。被告人杨某甲将该钱款用于赌博、赌场上放水钱、生活开销等,一直未归还潘某某的借款。后**公司发现该车出现异状,联系嵇某某被告人杨某甲向潘某某至少归还人民币3.53万元,同时嵇某某向潘某某归还1万元、并承诺归还余下的6万元,潘某某将该车归还给嵇某某。2019年6月7日,嵇某某将该车归还给**公司。被告人杨某甲及嵇某某共支付**公司租金等费用共计人民币3438元。

3、2019年6月25日,被告人杨某甲用租来的速腾牌汽车一辆(无法核实该汽车及来源)以做工程为由向彭某某质押借款,并通过他人伪造了该速腾牌汽车为杨某甲的虚假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书,后彭某某通过光大银行转账人民币39200元(约定借款为40000元)给被告人杨某甲,被告人杨某甲将该钱款用于赌博、放水钱和生活开销等。

2019年6月27日,被告人杨某甲以自己的名义向常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租得牌照为苏D1****宝马牌汽车一辆,并签订了租车合同;后被告人杨某甲与**公司更换租赁车辆为苏D1****宝马牌汽车一辆。经溧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苏D1****宝马牌汽车价值人民币222459元。2019年6月28日,被告人杨某甲让他人伪造该宝马牌汽车为自己的虚假机动车行驶证后质押给彭某某,并将之前质押的速腾汽车开回。同时,双方再次签订了汽车质押借款合同,约定加上之前质押借款未归还的4万元,借款金额共为19万元,彭某某分三次共转账人民币14万至被告人杨某甲的光大银行账户。被告人杨某甲将该钱款用于赌博、赌场上放水钱、生活开销等,一直未归还彭某某的借款,后彭某某经查验该宝马牌汽车非杨某甲所有、并要求归还借款后将该宝马牌交还给被告人杨某甲。2019年8月9日,被告人杨某甲将该宝马牌汽车还给了**公司。被告人杨某甲共支付**公司租金等费用等共计人民币392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甲被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涉案三辆汽车已经交还给**公司和**公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发经过、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嵇某某、宋某某、彭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溧阳市价格认证中心文件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钱鹏

2020年4月29日 

附: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在溧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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