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检一部刑诉〔2020〕194号
被告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81968********,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住周口市沈丘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8日被沈丘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周口市沈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25日,在沈丘县**镇**村,被告人杨某甲因急于用钱还账,用不实的的房产证作抵押从同村村民张某某手中骗走现金人民币23500元。后杨某甲外出,一直联系不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3.被害人张新红陈述;
4.证人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丘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超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沈丘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