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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诈骗案)_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镇检刑诉〔2020〕430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7011983********,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被告人杨某甲变造杨某乙借条一张,向被害人徐某某借款人民币16万元,其中人民币6万元借给杨某乙,截留余款人民币10万元归自己使用,后被告人杨某甲支付被害人徐某某利息人民币6.36万元。

2、2018年2月,被告人杨某甲伪造敖某某借条一张,从被害人徐某某处骗取人民币2万元,后归还被害人徐某某本金和利息共计人民币1.25万元。

3、2018年6月,被告人杨某甲伪造杨某乙借条一张,从被害人徐某某处骗取人民币5万元,后支付被害人徐某某利息人民币8000元。

4、2016年12月至2018年9月,被告人杨某甲编造投资布料生意、套现获取利润等理由,骗取被害人徐某某多次将共计人民币36万元交由被告人杨某甲进行投资,后被告人杨某甲陆续归还被害人徐某某人民币10万元。

被告人杨某甲于2019年1月9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案发后,被告人杨某甲家属代为归还被害人徐某某人民币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和解协议、谅解书、银行转账记录、借条、民事判决书等;

2.证人杨某乙、向某某、姚某某、陈某某、戴某某、林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奕华

                                        2020年4月16日

附:1. 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随案移送法院

2. 案卷材料四册。

3. 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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