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427号
额被告人杨某甲,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4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和住址均在湖南省宁远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宁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8月18日、2020年10月16日退回宁远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于2020年9月18日、2020年11月16日重新受案。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1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份左右,被告人杨某甲经其姐杨某乙和李某某介绍给成某某一家认识,经双方协商杨某甲与成某某年底结婚,成某某一方于2019年9月10日付给杨某甲一方彩礼人民币6万元,随后成某某又替杨某甲购买了金项链、金戒指、金手镯、金耳环等(俗称“三金”)共计人民币15693元。2019年9月13日(中秋节)后,被告人杨某甲跟随成某某到广东务工,在同居期间,杨某甲认为成某某骂自己是残疾人和讲不要自己,不愿与成某某在一起,随后离开成某某从广东回到宁远。
2019年11月份左右,被告人杨某甲因为赌博从周某某处抵押金戒指借款3500元,为从成某某处多弄点钱出来,就与周某某讲好将金项链、金手镯等首饰也放在周某某处,到时喊人以15000元来赎“三金”,由周某某扣除3500元后,将剩余款项给自己。随后,杨某甲向成某某及其父母谎称结婚用的“三金”抵押给他人要用15000元才能赎回,成某某一家为促成成某某与杨某甲结婚并认为“三金”是结婚用的东西必须赎回来。2019年12月3日(农历十一月初八)上午,被告人杨某甲通过电话联系周某某在宁远文庙广场会面,邱某某(成某某父亲)在支付15000元给周某某后赎回“三金”,随后杨某甲在扣除付给周某某的3500元后,将余款11500元据为已有。事后不久,杨某甲就拒绝与成某某一家联系,并经人介绍于2019年12月16日与宁远县**镇**村村民林某某登记结婚,直至2020年4月19日,杨某甲因伤住院又主动联系成某某、邱某某要钱治病,后经邱某某报警将杨某甲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到案经过、银行资料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邱某某、周某某等证人证言; 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成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袁志强
检察官助理:苏颖
2020年12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羁押于永州市看守所;
2.刑事侦查案卷三册、检察卷一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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