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慈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211990********,土家族,大学本科文化,案发时系慈利县**局**,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慈利县,住慈利县**镇**小区**栋**楼**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9月17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6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下半年至2019年9月份,被告人杨某甲在任职慈利县**局**期间,虚构经其帮忙可不参加驾驶员考试而获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事实,先后骗取被害人彭某某、唐某某、周某某等四十余人的人民币366900元,案发前已退还465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甲退赔赃款人民币320400元,已全部发还给各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材料、刑事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许某某、向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彭某某、唐某某、周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褚慈华
检察官助理:胡贻兵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27440****。
2.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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