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甘区检刑检刑诉〔2020〕301号
被告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201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镇**村**社**号,现租住甘州区**路**酒店南侧平房。2018年8月29日犯盗窃罪、诈骗罪被甘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9年3月13日犯盗窃罪被甘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甘州区看守所。
本案由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日下午,被告人杨某甲经事先预谋后,使用他人电话卡拨打被害人钟某甲的电话声称要全款购买一部华为P40pro手机和一部苹果llpromax手机,并要求送货上门后支付货款。被害人钟某甲轻信后携带二部手机送至指定的交付地点——**路**宾馆附近,被告人杨某甲看到人多未能得逞,借故离开。当晚10时许,被告人杨某甲又将钟某甲哄骗至滨河新区**园**区**号楼下,借口查验手机为由从被害人钟某甲手中拿到二部手机,趁钟某甲不备之机从该楼地下室迅速逃离,并将盗得的苹果11promax手机销赃,所得赃款予以挥霍。经甘州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评估,被盗手机涉案价值1648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杨某甲户籍证明、兰某甲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李某甲、兰某甲、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钟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现将本案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玲
2020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甘州区看守所;
2.侦查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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