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柱检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71962********,侗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天柱县**镇**村原支部书记,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天柱县,住天柱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经天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3日被天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期间,被告人杨某甲在天柱县**镇**村担任村书记期间,以游某某(其妻子)、胡某某、杨某乙、杨某丙的名义虚报养羊项目事实,从天柱县雷合山羊技术综合服务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杨某丁处骗取《天柱县2011年草地生态畜牧业产业化科技扶贫以奖代补资金项目》项目资金9.166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甲于2020年4月9日主动到天柱县监察委员会投案,并退还骗取所得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收条、财务资料、退还赃款记录等书证;2.证人杨某丁、游某某、胡某某、杨某丙、蒲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虚报事实骗取项目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杨某甲主动到天柱县监察委中会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龙庆恩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甲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起诉书8份及《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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